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国际新闻网消息  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以“高、新、软、优”为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造深圳质量,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更好地满足市民精神文化需求,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特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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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业定义及发展重点

(一)产业定义。本政策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

(二)发展重点。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重点发展创意设计、文化软件、动漫游戏、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出版、影视演艺、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高端印刷、高端工艺美术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二 加强组织保障

(三)领导机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市委宣传部、文体旅游局、统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新增成员单位参加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协调机制。建立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协调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沟通和协调,提出年度计划等。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文体旅游局等部门参加,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

三 加大财政投入

(五)增加市级财政投入。2011-2015年,每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安排1亿元、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安排0.8亿元、原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2亿元,共安排3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集中5亿元设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资助或奖励。

(六)鼓励设立区级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及新区按照《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对各区域的产业布局,设立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市级专项资金形成配套。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各区和新区可按比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四 发展内容产业

(七)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我市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八)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我市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九)培育原创舞台演出剧。我市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20000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

(十)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我市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支持全国各地国家级、省级和我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深圳进行产业化合理开发,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资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落户我市进行传承活动的,按照我市相关标准给予资助。

五 促进自主创新

(十二)支持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经认定的,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配套资助等方式,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研发资助。

(十三)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建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

(十四)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在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按相关文件执行。

(十五)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业态的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发布10家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新奖励。

(十六)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按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七)设立深圳创意设计奖。围绕“设计之都”建设,提升我市创意设计业的影响力,设立深圳创意设计奖,每年举办一届,安排专项资金奖励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

六 培育产业主体

(十八)提高国有文化集团竞争力。支持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出版发行集团积极探索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努力发展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战略投资者,打造现代大型文化传媒集团。

(十九)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建立“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发布制度,发挥文化创意产业各领域领军企业的示范、表率和带动作用。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或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3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专项资金按企业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一)降低中小文化创意企业运营成本。经认定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鼓励各区和新区对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专项资金可给予相应配套。

(二十二)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进一步降低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准入门槛,强化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法律和政策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二十三)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鼓励各区、新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优先纳入到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

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七 鼓励拓展市场

(二十四)培育骨干文化出口企业。建立“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发布制度,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出口规模大、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符合文化出口导向的骨干文化出口企业。

(二十五)加强国际市场开拓服务。发挥我市境外经贸代表机构的作用,积极举办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贸易推介活动,帮助文化创意企业了解境外市场信息、投资贸易环境及有关政策法规,推动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国际间合作。

(二十六)组织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和支持我市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支持我市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境外艺术节、动漫展、影视展、演艺展、游艺游戏设备展览等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

(二十七)加强区域文化创意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创意设计、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影视传媒等产业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吸引国内外文化创意企业总部、知名设计机构、文化中介服务机构、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入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二十八)发展文化消费市场。加快发展书报刊、电子音像、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艺术培训等市场,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建立新型文化产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剧院院线等现代流通体系。

八 构建服务平台

(二十九)大力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在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开放式、专业化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三十)支持文博会发展。将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打造成为我国文化产业走向世界的国际知名品牌,每年安排专项扶持经费给予资助。

(三十一)支持深圳文交所发展。将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打造成为国家级的文化创意产业产权交易、无形资产评估和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2011年至2014年,专项资金每年给予专项扶持经费和办公场地房租补贴。

(三十二)支持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对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落户深圳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九 拓宽投融资渠道

(三十三)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力度,可安排一定引导资金,用于吸引其他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三十四)支持商业银行创新文化创意产业信贷服务。支持我市商业银行积极探索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以上述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贷款贴息资助,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五)引导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支持我市担保机构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将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到本市再担保体系给予重点支持,给予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和再担保费率最低的政策倾斜。

(三十六)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适合文化创意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在文化部和保监会认定的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试点险种并已支付保险费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的,给予保险费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十七)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发行企业债券试点。

在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境外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给予资助。

十 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八)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市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项目和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

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三十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文化创意产业高层次人才纳入到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研究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创新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支持数字著作权保护和交易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版权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知识产权预警报告发布。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法律援助和版权纠纷行业调解机制。

(四十一)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有关组织举办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经领导小组审定,专项资金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引进经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国内外高雅艺术和优秀民族文化艺术的演出,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票房补贴。

(四十二)完善产业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组建中介机构联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各区及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配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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